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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级职称评审前期关于开展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 发布时间:时间: 2018-04-03  | 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

为充分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调动企业自主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6〕15号),现将我市开展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市市属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试点条件

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价认定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二)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主专业)的不得少于5人。

三、试点安排

(一)各县(市)区及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承担试点的企业,填写“南通市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申请表”,于5月30日前上报市职称办。

(二)承担试点的企业应于6月30日前按相关要求组建评委会报市职称办审批。

(三)试点评审工作原则上9月30日前完成。

四、试点要求

(一) 承担试点的企业应参照《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评价认定委员会并报南通市职称办审批。

(二)企业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职称评审标准、程序开展评价认定工作,每次参加评价认定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五、其他事项

(一)获得授权的企业自主评价认定的中级职称,与本市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级职称同等效果。

(二) 凡国家规定全国统一考试专业的中级职称不在评价认定范畴。

(三)企业从海内外引进的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论文等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含认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南通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申请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附件

 

南通市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申请表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单位注册地

 

专业技术

人员状况

人员总数

 

高级职称人数

主专业:    人;其他专业    人

中级职称人数

主专业:    人;其他专业    人

初级职称人数

主专业:    人;其他专业    人

无职称人数

 

拟评价认定职称系列

 

县市区

职称办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职称办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表格1式2份)